中国伦理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根据中国伦理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即日起颁布该学术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民政部、社科院相关要求以《中国伦理学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学科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4.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5.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7.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9.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中国伦理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八条 爱岗敬业,努力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能力,努力为社会道德文明事业作贡献。
第九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咨询、科普、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学科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志存高远,爱岗敬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三条 上进好学,勤勉自强,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四条 严谨笃学,精益求精,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精神。
第十五条 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力戒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和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求真务实,淡泊明志,不以学术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自重自律,率先垂范,争做立德树人表率。
第十八条 甘为人梯,学术民主,打破学术资源垄断,不搞“一言堂”。
(二)在成果评审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成立学会独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领导人选,聘请有造诣的评审专家成员。
第二十条 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网络、会议评审程序,研制科学的网络和会议评审办法,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参评人应回避与其申报成果相同类别的评审工作;当单位参评时,该单位的专家应回避与其申报成果相同类别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评审结果未公示之前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将中止其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须经过一定期限的网络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质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成果参与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三)在书籍出版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恪守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守信,在出版发行宣传过程中,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出版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崇高形象。
第二十九条 实施精品战略和品牌战略,开发具有创新性、探究性、针对性的选题,严把编校质量关。
第三十条 置社会效益于首位,力戒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行为,努力编写和出版高品位、高质量的著作。
第三十一条 遵循学术界和出版业的公认准则,严禁抄袭他人著作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著作的主要部分。
第三十三条 合著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所有著者共同约定署名方式,著作出版前须经过所有著者审阅,所有著者对著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评判机构职责与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学术委员会是受理违背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有权对会员是否遵守本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相关学术规范行为;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并组织开展独立调查、评判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前置调查和询问,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应有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调查人员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相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事实认定建议。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 处罚与 复议


第四十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
3.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本学会科研项目、论文评奖资格等。
4.取消其会籍。
5.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寄)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本学会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本学会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 经查证核实,被举报人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本学会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本学会学术委员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建议被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解释权属本学会。

首页    规章制度    中国伦理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时间: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