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外事管理制度

  为促进学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伦理学会外事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学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一章  外事接待工作管理

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外事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学会对国(境)外的联系、接待等统一由国际交流部负责和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外事工作,与国际交流部对口联络、沟通和配合。
二.凡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组织的外事活动,需请学会相关领导出席,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国际交流部,国际交流部根据对等交流的原则,协调安排学会相关领导出席。接待经费原则上由接待部门负责。
三.凡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参加学术活动,须事先将有关人员情况上报国际交流部备案。如举办活动时,需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或是有国(境)外政府官员出席活动,需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批。
四.日常参加外事活动的人员,要准时到达活动地点,并注意着装和外事礼节等。
一.出国(境)工作由国际交流部根据学会的工作需要,统一协调管理。未经批准,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举办或参加展览、考察、学习或培训等。
二.凡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应邀出国(境),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国际交流部报送次年计划,并待计划批准后,逐案、逐级报请审批。报批时,应附书面请示、邀请函、详细日程、经费来源,如系自费组团,应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等。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审批规定,确定出访人数、国家、在外天数等,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在境外停留期限内按期返回,不得在境外超期逗留。
一.凡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学会名义申报和举办的国际会议,需提前一年,将请示函和申报材料上报学会国际交流部,并由国际交流部审核,经学会领导批准后,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批。
二.举办和申报国际会议期间的协调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部具体负责。
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时,在请示函中需说明以下情况:
(一)申请举办会议的理由;
(二)举办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三)拟参加会议的人数及国外代表人数;
(四)会议经费来源;
(五)会议期间如附设展览,需说明展览面积及内容;
(六)如果向某国际组织申请举办会议,或是受某国际组织委托举办会议,均需提供该组织情况(中英文),如该组织章程、成员国名单、有无台湾问题等。如申请举办的会议,已在其他国家举办过,需提供会议情况(会议举办国、地点、规模及效果);同时,如会议申办者已加入某组织,需提供上级机构同意加入的批准件;如是与国外某机构合作举办会议,需说明该机构的有关情况;
(七)如现在申请举办的会议,以前经批准已向某国际组织申请过,但未获其同意,需说明未同意的具体原因;
(八)如有台湾人员和国(境)外高层与会,请明确其与会身份后,另文上报。 一.学会或各分支机构拟加入对口的国际组织,需提交申请请示函及相关背景材料,经学会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批。
二.申请请示函中,需要阐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理由及必要性,以及申请加入该组织是否需要缴纳会费。如需缴纳,应注明申请方有无能力缴纳及缴纳方式。
三.申请加入对口国际组织需要提供相关的中英文材料:
(一)对方邀请我方加入其机构的正式书面邀请函;
(二)拟申请加入的组织的章程和背景;
(三)已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国名单;
(四)该组织中有无台湾问题的证明材料。
  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等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将给予必要的处罚,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和负责人承担。
本制度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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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