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分支机构办刊管理办法

一.学会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单位,故不能作为期刊的主办单位。学会是期刊的第一主办单位,期刊所有权归属中国伦理学会。
二.期刊总(主)编、副总(主)编、编委等名单,由分支机构推荐、确定,报学会审批后生效。
三.分支机构创办的期刊,全部运营经费由分支机构承担,包括人员、场地、设备、期刊印刷和发行等所需的经费。
四.各刊编辑部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五.期刊运转盈利后,扣除期刊发展的必须资金外,余下部分由分支机构、中国伦理学会、期刊编辑部按3:2:5的比例分配。
六.期刊申报与审批及管理,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期刊管理规定执行。
七.此办法所指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刊物和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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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