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印章管理规定

一.凡以学会名义签发或对外的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介绍信、证明信、授权书、合同协议等均需加盖学会印章。
二.学会印章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专柜保管,专人掌管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三.凡学会领导会签的红头文件、各类合同、项目协议等可在履行登记手续后直接用印;凡涉及账目款项、各类报表、工作便函,或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印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证明等,一律由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学会印章。
四.印章原则上不能带出本单位使用。如遇有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持有人应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五.严禁在空白的合同、协议、表格、证件、证书、证明信、介绍信上加盖学会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盖章。
六.凡启用印章,经办人要出示领导签字,然后填写《中国伦理学会印章使用登记表》,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进行查验,核准后再加盖学会印章。
七.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认真负责,按章办事,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要规范使用印章,不乱丢乱放,使用完毕后,及时存入柜内,确保印章安全。
八.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外出或暂离时,须由学会领导指定人员代行管理,以免贻误工作。因工作调离时,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且由主要领导在场监督双方移交。
九.印章管理人员,需经常对印章表面破损情况进行查看,并仔细擦拭保养,使印章保持干净无污、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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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