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会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学会管理中的保障、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部职能与组成

第一条  财务部职能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财务管理规章;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学会开展各项工作和各部门与分支机构做好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学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
(六) 对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了解、检查学会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按民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求做好年度审计工作;
(八) 完成学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九) 逐步推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二条  学会财务部由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三条  学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办理财会事务,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主管负责组织学会的下列工作:
(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学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 监督学会与各分支机构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四) 审阅学会与各分支机构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
(五)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六) 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学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学会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学会参谋;
(三)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 完成学会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押现金;
(三)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在收付现金前,必须详细审查是否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核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等;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有关人员反映;
(四)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相关审批权限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 完成学会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会同主管财务领导、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并定期向主管财务领导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主管财务领导,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学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财务领导、财务主管监交。

第四章  学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  收入:指学会正常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一)经营性收入:服务费、学术交流、参展费、资料费、会议费、培训费、证书费、宣传费、活动费、出版费、广告费等;
(二)承接各项政府项目,由政府拨入的项目经费;
(三)会费收入:主要是收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支出:指学会正常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日常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补贴各项福利等费用开支;公用经费的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租房费、办公用水电费、维修费、设备购置等;
(二)业务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课题、出版与影像资料、服务、活动、培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会议支出: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个人与团体会费支出;
(五)为完成各项政府项目,符合政府项目委托合同所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
(六)按税法规定,应承担的各项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学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借用现金、报销费用等,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第六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学会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学会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支票的使用起点为100元,同城业务,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在1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以支票结算;异地对公业务,可通过银行汇款。各项费用支出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履行先借款,后报销的手续,不得先斩后奏。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在银行购买空白支票,要登记备查,由出纳员妥善保管。支票与印鉴要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支票号、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支出款项没有确定数额的,应写明限额,并在小写处封顶。支票有效期为10日,原则上当天领、当天用,财务人员不得开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三条  支票付款后15日内,凭正式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后,到出纳员处办理报销手续。如系购买实物,应有实物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如果实际支出额超过借用限额的,须在发票上写明原因。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关审批权限人签字。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部先付款,后补签。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会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 个人劳务报酬;
(三)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 结算起点(人民币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 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说明原因,经财务部审核,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八条  学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九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学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会议费、赞助费、资料费、培训费、证书费、会员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学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严禁“收不入账”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三条  学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数额,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且只能用于规定用途的零星开支,不得滥用、挪用。如遇紧急情况,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部办理,事后补签。
第三十四条  现金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清,月末或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否则,下次不予借支款。各项目累计借款20000元,结旧借新。单次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财务部,要写明借支现金的原因、用途。
第三十五条  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学会的正式人员,分支机构必须有在学会财务备案的负责人签批;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现金。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学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学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报销时,需填制“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原始发票、“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经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凭证。凡支付个人劳务费,须附领款人签字名单。外单位人员领劳务费,须填写外单位人员费用支出表,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本人签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报销手续要符合规定,对不符合审批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非正式发票、收据、印章不全、字迹模糊、手续不全以及白条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一次性累计报销现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学会财务部预约。
第四十条  薪资发放。财务部对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月度职员工资表(包括分支机构)进行审核,然后报学会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按《人事制度》规定时间时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证明,财务部审核无误并报相关审批权限人复核后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十二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部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原始凭证。
第四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提取、运送20000元以上现金,要两人以上同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丢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以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第四十五条  购置时,首先填写“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申请购置单”(一式三份),报学会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后,将申请购置单返给办公室自留一份、送财务部一份,申请购置部门或分支机构一份。财务部据此办理支款手续。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要有专人负责,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每一种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使用部门、购置时间、原价等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部一份,办公室一份,申请购置部门或分支机构一份。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报废等要提前申请,及时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要积极合作,每年11月份由财务部、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报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发票管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学会发票的统一管理,规范使用。
第五十条  凡学会及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使用的发票必须经过税务局、财政局、民政部核准,由学会财务部统一从税务局、财政局、民政部购领,由学会财务部统一开具和使用,同时接受税务局、财政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活动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财政审查的重要依据。学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部有权拒收。
第五十二条  学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会使用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费票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限于收取全国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据),限于行业内部,借款、还款往来使用;
(三)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票据),限于收取咨询服务、学术交流、资料费、会议费、会务费、培训费、证书费等。
第五十四条  发票、收据的开具和使用
(一)开具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二)开具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填写错误的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所有联上注明“作废”。填写错误的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要按原顺序贴好,不得撕毁或丢失;
(三)收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时,应在发票、收据右角上分别注明“现金”、“汇款”或支票号码;
(四)不经学会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十五条  发票、收据的管理与检查
(一)财务部门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
(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领用会费收据时,必须在“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上签字。在启用整本会费收据前,要逐联检查,发现有缺联、缺号、重号、错装、漏章、错章的,应将整本会费收据交财务部处理;
(三)已开具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的存根联和“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由财务部负责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查验后销毁;
(四)发票、收据使用人对发票、收据必需妥善保管,离开工作岗位时,将发票、收据锁好,以免丢失。会费收据用完后,应及时交还财务部;
(五)由于保管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缺页、丢失等,视其后果轻重,对有关人员及该部门领导予以100至2000元罚款。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是本学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五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五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六十条  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会议及其它项目之前,在履行《会议、活动审批备案》程序的同时,提交收入、支出、结余预算报告,报学会财务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  会议、活动、项目结束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报账结算,不得拖延。会议、活动、项目的收入任何部门、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六十二条  会议预算及会议通知(收费标准),须提前在学会财务部备案。会议所有应收款项,统一汇入学会银行账户,由学会财务部统一管理。遇特殊情况(如:预付酒店押金、场地租金等),须经学会财务部同意。严禁利用会议进行订房提成、虚构开支、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三条  凡是会议涉及财务收支的一切经济合同,须在财务部备案。学会财务部协助监督、协调相关款项。
第六十四条  工作人员会前入住及会后撤离,以4~5天为准,较长的会议可根据会期计算。劳务费标准可分为:
(一)专家讲课费,原则不得超过每次3000元/人;
(二)主办人员:每个工作日300元/人;
(三)主要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200~300元/人;
(四)其他人员:每个工作日100~200元/人,与会工作人员劳务费,还可根据会议效益情况确定。
第六十五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学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独立银行账户,其财务统一纳入学会财务部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学会财务部设立账目单独核算。挂靠党校、高校等机构的学术类分支机构,其工作和活动经费以挂靠单位保障为主的,由所挂靠单位向学会出具函件予以说明,经学会秘书处批准,除会费外的分支机构财务,可由所挂靠单位代管。
第六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视情况,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分支机构财务人员,按照学会审批程序借款、报账,配合学会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分支机构财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规定。
第六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费收入、使用情况需每年上报各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对分支机构经费收支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须在学会财务部进行签章备案;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工资,需学会财务部代发的,须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号等在学会财务部备案;以上人员如有变动,分支机构应及时通知学会财务部,并办理变更备案。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须在学会管理分支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学会分管领导监督下,在2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财务移交手续。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与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学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销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学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的;
 (六)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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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