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为伦理学研究和道德实践服务的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及《中国伦理学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伦理学研究和道德实践活动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领域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领导和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会批准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伦理学的学科发展;普及伦理知识,开展道德实践;编辑出版相关书刊;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指示精神;积极反映伦理学研究者和道德实践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处所;
(二)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三)有50名以上会员(其中伦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不少于10人);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凡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按照本章节要求30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筹备计划,筹备期为一年,逾期未按规定向学会提交筹备计划,履行相关程序和达不到成立分支机构所需条件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受理:
(一)与学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过本会的活动范围;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在具有本专业或本领域优势的科研、教学、宣传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至少配备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会提出建议,学会秘书处决定。挂靠单位对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事先应书面报学会审批同意。
第七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伦理学会××专业委员会”、“中国伦理学会××工作委员会”或“中国伦理学会××中心”。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或中华、全国)××分会”、“××中心”等不规范和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不得出现歧义。 第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对学会负责,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条  首任分支机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学会说明理由,报学会审批。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或秘书长。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为“主任”、“副主任”,不得称“会长”、“副会长”等。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期满,至少提前3个月向学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和新一届拟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学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时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卸任的专业委员会主任,经新任主任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担任名誉主任,并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向学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六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学会所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账户,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须自觉遵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学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凡符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处所变更,需提交新处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注销,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三)分支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学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后,发给注销文件,收回印章,在相关媒体发表声明。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学会决议,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伦理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分支机构举办会议和活动,必须依据《中国伦理学会会议、活动管理办法》,填写《中国伦理学会会议、活动审批备案表》,报学会秘书处批准,方可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
(四)分支机构每年12月底,需按照本年度工作计划,以档案整理的形式,报送工作总结材料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分支机构会员的会费,由会员向学会财务部缴纳,学会按比例将会费拨付给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凡审核合格的,由学会颁发年度“中国伦理学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各分支机构持备案证书,方可开展活动。同时,学会将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在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分支机构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反社团条例,不服从学会管理,不遵守学会相关制度;
(二)不提交年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个人会员未达到50人,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等规定;
(四)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学会将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不换发年度《中国伦理学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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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