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鹏 | 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基于劳动哲学视阈》

以劳动哲学的新视阈推进马克思法哲学的研究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基于劳动哲学视阈》评介

 

众所周知,国家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马克思重建法哲学的理论前提,首先在于将黑格尔“头足颠倒”的现实的法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包括特定国家制度(包括法律)的确立与实行在根本上决定于物质基础或者经济基础。按照上述理路,在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中,无不体现着物质或经济基础与法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由此,实现作为“绝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解放,必然成为马克思恩格斯重建法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与经济基础已掌握在劳动者手里。劳动神圣、劳动平等,“让劳动者出场说话”,尊重并努力让每个劳动者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是社会主义劳动伦理和法治精神的基本目的。如果说,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基本方法和基本观点以及由此所展现出来的劳动关怀仍是新时代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哲学的宝贵财富,那么,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过程中,我们仍然需要充分发掘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价值。

 

从马克思的原生态哲学即劳动哲学体系出发,以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为衡量标准和主要线索来梳理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这是对马克思“普照的光”这一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在这方面,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黄云明教授长期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有关马克思劳动哲学、劳动伦理学领域潜心钻研,取得了丰硕成果,近期出版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基于劳动哲学视阈》(科学出版社,2024年版)一书立足于“回到原生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理念,并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事实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照着讲”与“接着讲”相结合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马克思法哲学的逻辑生长点、问题意识维度、理论任务、现实价值理念等内容的考察和剖析,系统梳理与澄清了有关马克思法哲学的致思路径,为当下乃至未来在马克思法哲学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出路。

 

通观全书,作者以呈现和建构原生态的马克思法哲学为主题,聚焦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概念与方法以及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为主线,围绕劳动与法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论述,特别是探讨了在劳动哲学视域下的法律起源论、法律演化论、法律本质论、法律功能论、法律价值论和法律正当性等关键议题,显示出作者对马克思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时代命题的积极回应。概括而言,作者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性阐释。

 

首先,在研究视角上,作者一改学界单纯从法的基本内涵与特征出发来理解马克思法哲学的传统路子,转而站在劳动哲学的视阈,从物质生产实践即劳动出发,透视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作者认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回到马克思”、重新反思苏联教科书哲学的大背景下,“物质本体论”的逻辑困境逐渐被人们所认知,随之而来的以实践哲学解释马克思的哲学尽管为人们打开了进一步的研究视野,但实践背后的劳动基础往往被忽略或弱化。为此,在该书中作者提出以“劳动本体论”为根基阐述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以“劳动”作为新的研究视角推进马克思法哲学的研究,首先需要对劳动与法的关系有清晰的认识和阐述。黄云明教授在此方面展现了高度的理论自觉,一是作者指出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历史依据,即从原始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演进的必然性,并强调了这一必然性背后的劳动基础,这使马克思哲学具有了生命力和现实落点。二是作者认为,脱离劳动和社会历史的世界是抽象的、非现实的,不具备能动性,法律现象的背后是由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来解释和支撑。三是作者强调,马克思是把法律现象放到了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中认识的,社会实践中的物质生产劳动决定了社会生产关系,从而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和法的历史的发展。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考察离不开对不同历史阶段劳动的分析。不难看出,作者对法律产生的基础、条件、运行机制及二者劳动与法关系进行深入辨析和富有新意的讨论,既凸显了该著所遵循的逻辑主线,也体现出作者理解和阐释马克思文本上的独特视角和研究进路。

 

其次,在研究方法上,该著将马克思劳动哲学的方法论运用到阐释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中来,辅之以逻辑与历史相统一、事实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照着讲”与“接着讲”相结合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力图通过继承马克思的致思理路,在对法哲学基本理论的诠释中,还原马克思历史主义的思维方式,考察和分析马克思原著中每一社会形态对法律产生影响的物质生产劳动基础,以及与法律产生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因素。作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他们的历史功绩就在于使社会主义学说从空想变成科学。马克思在社会历史领域的革命,也意味着方法论的革命。方法论是还原和再现马克思本真思想的灵魂。在该书中,作者对以往关于马克思法哲学和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重新考察,指出以往马克思哲学的研究者忽略了物质本体论不能直接运用于社会生活领域的结论。而且受这种影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者对方法论的理解也产生了诸多偏差。在作者看来,以上两种解释范式的出现源于对马克思哲学最根本的方法——辩证法,尤其是对劳动辩证法的忽视,严重影响了对马克思思想本意的阐发。在该书中,作者带着鲜明的问题意识,以马克思劳动辩证法思想用于理解其法哲学思想,旨在从社会实践出发、从劳动出发即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中把握社会法律现象,强调法律是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才是理解和阐释马克思法哲学的真正进路。对此,作者提出,对马克思法哲学的研究一方面必须遵循事实分析与价值分析的对立统一,必须坚持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对立统一;另一方面,也应该认识到马克思对以往资产阶级法哲学思想的肯定与批判。可以说,作者以上见解不仅富有启发性,而且也体现着一名学者严谨求真的学术态度与学术品格。

 

最后,在主要观点上,作者也提炼出极具学理性、系统性的见解。如上所述,国内学界关于法哲学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仍存一定的局限性,往往要么停留在观察现象、总结经验层面的法律事实,要么以超历史、超道德和以西方“普世价值”的观念鼓吹法律的“绝对神圣性”为旨归。在此情境下,如何坚持正确的马克思法哲学观来理解“法”产生的根源、功能与局限,就成为当下摆在众多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在该书涉及的丰富内容中作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作者从劳动哲学视域切入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整体逻辑,厘清对马克思法哲学的错误阐释,提出“既要挖掘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因素,也要重视道德判断的超前性特点”的双重统一观念。比如,作者认为,劳动及其过程和结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而且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内涵和伦理价值。同时,在人的劳动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摩擦。那么,如何解决这些矛盾,通常我们会想到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是仅仅依靠法律规范是不够的,法律的作用更多地停留在具体的行为层面,而伦理道德的规范与约束则能够在精神和思想层面起到更深层次的作用。与此同时,作者也认为,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法”的绝对肯定和膜拜,在书中作者通过对马克思对当时德国书报检查令的批判,表达出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价值旨趣,即马克思拒斥任何超历史的、超先验的道德和法律原则,并一直保持对资产阶级伪道德的强烈谴责与伦理批判。因此,作者提出,在马克思的法哲学视域中,法的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来自于封建、资本社会制度的政治需要。除此之外,作者还对当代中国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的本真形象,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意义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需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践行劳动人道主义的价值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推进法律阶级性和法律全民性的统一。作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劳动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基本劳动伦理。要正确看待现阶段的“异化劳动”问题,即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劳动异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的特定产物。一方面,仍要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来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做好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督,保障劳动者各种权益,使劳动者各种权益能够受到法律保护,为失业和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看出,作者既对马克思法哲学研究本身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索,也对新形势下的劳动法治建设、劳资伦理关系以及如何就问题本身寻求出路给出了自己的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实事求是的说,作者的分析与方案未必全然准确,却能引入深思,发人深省。

 

总之,黄云明教授这部以“劳动哲学”为新视角来探讨马克思法哲学的新著,之所以开拓出独具风格的学术路径,正是因为他扎根中国大地的情怀和高超的学术造诣。在该书中,作者并不局限于纯粹的学术考辩,而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追寻和把握当代法哲学为时代任务和理论命题,以聚焦当下中国社会为关切点,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引入时代场域,使之进入中国语境。该书的出版无疑极大丰富了当代“中国之治”的理论研究,而且它本身所具有的示范性意义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作者:敦鹏,河北石家庄人,哲学博士,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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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4